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“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”的通知
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“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”的通知
【发布文号】 浙国税进[2000]14号
【发文单位】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
【成文日期】 2000-03-16
【是否有效】 全文废止
【备 注】 根据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、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》(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),本文全文废止。
各市、地、县国家税务局(不含宁波),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、直属征收分局:
为规范出口企业的财务核算,促进以销定产,同时,也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,防止愉、骗税,经研究决定,自年4月1日起,停止执行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〈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浙国税进[1997]65号),省局下发的文件中凡涉及“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”的有关规定,同时废止。
请各地认真做好“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”的收缴清理工作,市、地局汇总所辖县、市局清理情况后于3月底前上报省局。